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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质量问题业主自行修缮后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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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9 18:20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17日,陈文与恒达地产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恒达地产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一套商业用房出售给陈文,面积为200㎡,价款为400万元,设计用途为商业。

  2011年12月31日,恒达地产将房屋交付陈文,同时交给陈文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2012年3月,陈文发现房屋地面下沉、脱空,卫生间墙体裂缝,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使得陈文无法对外经营。

  为此,陈文多次找到恒达地产协商维修事宜,但恒达地产一直未维修,陈文为了能尽快使用,就自己联系了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共花去维修费用2万元。

  因房屋一直处于维修阶段,无法正常使用,陈文只得在外租房,额外产生了10000万元的支出。

  就以上事实,陈文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的维修费用和额外支出是否应当由恒达地产承担?希望律师通过全面分析后,给予专业的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恒达地产应当负担陈文花去的维修费用。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该合同约定,恒达地产交付的商品房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

  如果房屋的地面下沉、脱空,墙体的裂痕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属房屋质量问题,那恒达地产应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若其不履行维修义务,而由业主自行维修的,相应的维修费用由恒达公司予以承担。

  其二、恒达地产应当承担陈文额外产生的损失。恒达地产系该房屋的开发商,理应交付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给予买房人,现交付的房屋存在地面下沉的质量问题,其严重程度已经导致买受人陈文无法使用房屋,由此产生了必要的租房支出,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恒达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文章分类: 房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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