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13682250268
拥有专业:广州刑事律师,广州离婚律师,广州律师,广州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房产律师,广州合同公司律师,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等等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履行部分债务的性质认定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9-08-13 16:51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履行部分债务的性质认定

概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了部分债务的,视为除斥期间终止,保证人以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责任作为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54号

最高院认为:关于枣庄农行向大地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于2008年11月24日届满,大地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木业公司在枣庄农行的还款账户汇款93.9万元,枣庄农行予以扣划,应视为枣庄农行向大地公司主张保证责任的行为。该事实发生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同时该行为还导致枣庄农行与大地公司之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其后,枣庄农行于2010年11月16日、2012年11月15日分别向大地公司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于2013年提起本案诉讼,均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大地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枣庄农行向其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的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案例:郭廷志与薛某、福建置能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716号

本院认为:郭廷志有无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薛明辉承担保证责任,薛明辉、置能达公司是否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也包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本案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期间依法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薛明辉在2011年1月12日支付165万元,应视为其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即郭廷志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薛明辉承担保证责任,薛明辉并未因保证期间已过而免除保证责任。薛明辉辩称通过其帐户支付的1765万元款项系受辉旭公司指示、代表辉旭公司偿还借款,并提供辉旭公司出具的《还款说明》及辉旭公司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现金日记账》证明其上述主张,对此,本院认为,鉴于薛明辉系辉旭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辉旭公司出具的《还款说明》不具证明效力,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故辉旭公司将1765万元款项入账也不能就此否认薛明辉支付1765万元系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志丹法院(2012)志民初字第00582号

志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担保为约定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死亡,被告王飞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2010年11月12日)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利息,视为其承担担保责任,从其偿还利息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被告辩称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分类: 合同债权债务
分享到: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xintinglaw.com)
联系人:邹强主任律师13682550268                 电话:020-8730 6299
传真:020-87305695        邮箱:357487917@qq.com          QQ:357487917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地铁站区庄站B2出口)
联系我们
 
 
ABUIABACGAAg8fG24QUorL3inQcwjgI4Xg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邹强主任

手机:13631331686

座机:020-87306299

邮箱:357487917@qq.com

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1号新裕

大厦25层A座(地铁区庄站B2出口)


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