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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尽孝可能侵犯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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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2-12 16:51

别轻易“动”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5月10日,珠海某高中的女生刘某,父母离异后判给父亲抚养。其生母李某因母亲病危,要求女儿刘某回山东老家看望姥姥。但刘某因为临近高考不愿耽误学习,拒绝了生母李某的要求。李某便在珠海租了张某明的车,并找了另一名男子耿某帮忙,于9日18时许来到刘某的学校门口将刘某强行掳上车,驱车上了G4高速。途经G4(京港澳)高速粤北收费站时,被乐昌警方截获,涉案人员和车辆已移交珠海警方。


“母亲劫持女儿回乡探望姥姥被抓”这样的案件听上去离奇好笑,但是这位母亲的心情我想是可以被理解的,家中老母病危,想见外孙女最后一面,作为女儿希望完成老人遗愿,情有可原。但是她一定不会想到,就算是强行带自己的女儿回家,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有一种罪名叫“非法拘禁”——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身体自由权,即人格权,是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你可别小看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保证,也就是说,如果你连身体自由这种基本的权利都失去了,那学习、生活、工作这些想都不用想了,简直就是望尘莫及。可想而知,人身自由权听上去很空,一旦真的没有了,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那时候人们才会明白它的珍贵。


其情可悯,其罪难恕

母亲及帮忙者的举动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不过很多时候,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母亲等人只是将女儿强行掳上车并开车回老家,情节较轻;母亲针对的只是自己的女儿,社会危害性不大;母亲的动机是为了要女儿回乡看望病危的姥姥,并无恶意;从5月9日晚上6时许,母亲将女儿强行掳上车,至次日零时3时30分在收费站被警方截获,前后不足24小时,持续时间不长。结合上述情况,本案中母亲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所以母亲强掳女儿回家尚未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仅从限制人身自由不足24小时就被警方截获的角度考虑,母亲及帮忙者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相比既遂犯而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对母亲等人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应该不会太重。


亲情与法律“碰撞”时,我们该何去何从?

母亲挟持女儿看望病危的姥姥虽是一片孝心,但她实际上是将孝心放大,从而忽视了法律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母亲此举已是违法,重则会被追究非法拘禁罪,轻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但因其出于孝心,处罚时可酌情处理。其实,当面对女儿的拒绝时,母亲完全可不采取此等鲁莽的行径,比如可先与前夫或女儿所在学校、班主任商量,让他们帮忙做女儿的思想工作,如此,亦可令女儿前去看望病危的姥姥。

              邹强律师,27年执业经验。

很少有人能遇事可以保持冷静、不冲动,但是当真的发现自己违法后又悔之晚矣,所以当你决定去做的时候,还是需要考虑得多一点,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都认为家务事外人管不了,就如本案而言,母亲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在如今的法制社会,法律越来越健全,各项条款也规定得越来越明确,要多了解、多学习才好。


是亲情“病危”了,还是社会“病危”了?


本案虽是个案,但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深究其中原因,无非是“孝道”再次掀起了人们思考的高潮。从社会压倒性支持“回家看望外婆”的现象来看,社会对“孝道”的理解已经进入了一个误区。在一般人眼里,“孝道”就是子女应该如何孝顺父母及长辈,这是错误的,是有违自然规律的。


记得有个养生专家在讲课时讲到:“孝道,是以我为主,是对父母的接纳,无论父母有多少的不完美;对孩子,无权要求他们对自己尽孝,只有给孩子传递真正的爱,才可以连上源头在宇宙的血缘线路,正能量就会源源不断地传来,这就是自然规律。”我赞同这个观点。


一位84岁的高龄老人卧床不起,她唯一的心愿就是见孙女,可老人每次拨通孙女的电话,孙女一听就挂了电话。是什么造就了人心的冷漠?一首《常回家看看》唱出了不少人的心声,也唱出了老人们的心理需求。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开始施行, 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可是就算有再多的条条框框来要求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如果源头上没有改变,那么成效也不会太大。拿什么来拯救“病危”的亲情?唯有一代一代付出真诚的爱,才能让爱延续,让亲情变得温暖。


李某要求女儿行孝,而且是越级式的。社会在“看望病危外婆”及“高考”孰轻孰重的问题上,纷纷指责刘某,其实这也是对别人行孝的干涉,破坏了自然规律。所以,本案给人们的启示就是,做回自己该做的。


专家结语

在目前的中国式离婚中,夫妻关系解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只能系一方。多数孩子将面临失去父爱或者是母爱的境地。究其原因无非是观念中的非此即彼(不是夫妻便是敌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履行义务欠佳、探视陷入困境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万事好商量,遇事莫走极端,关爱孩子、关心家人,将缺失的亲情重新找回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争端。


文章分类: 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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