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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打遗产继承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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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21 09:25

  遗产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通过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转移至继承人名下,由继承人以直接转移占有,分割,过户,变更等方式对遗产进行分配。

  故遗产继承实为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只要所有继承人对于遗产如何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就会产生分配纠纷,从而导致诉讼。在谈到如何打遗产官司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知识点:

  按照继承法第二条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不要再以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立遗嘱开始或者继承从被继承人生前和继承人对死后遗产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后开始了。

  根据继承法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还有几种遗产也是可以继承的:1.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理财产品;2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3.股权;4.承包收益;5.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

  当然以下财产不能继承: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人身权不可继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第一类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胎儿

  第三类人:满足代位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第四类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即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五类人:遗赠指定赠与遗产的人,包括国家、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第六类人: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其承担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其的人

  了解完上述关于继承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接下来,开始进入主题,即各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发生任何纠纷(包括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继承多少的问题发生争执)后,如协商不成后转为诉讼,作为提起遗产继承的原告该如何打赢打好这场官司?

  遗产继承纠纷告谁?告的是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现在继承权纠纷法院立案,要求具体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及与被继承人、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一般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所以作为原告要将所有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公安叫口卡)全部调取(原告一半无权去派出所调,这个得委托律师去查)。此外,还要证明个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于这部分证据一般以户口本上的为准,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在一个户口,只有去其户籍地派出所去调了(当然,也要委托律师去查)。

  鑫霆律师提醒:如果,原告只告了部分继承人,法院如果审查下来还有其他的继承人未列入,法院一般会视情况将其追加为第三人或者被告。所以,建议起诉时要将全体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有部分继承人与原告没有纠纷或者放弃继承,法院也会一并在判决或者调解中做出处理。

  继承纠纷案件起诉需要书写起诉状(当然,如果不会写,可聘请律师代为起草),才能去法院立案,如果书写不规范,法院有可能建议重新起草或者不予受理。所以在此提供一份继承诉讼的范本:

  原告:XX,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6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

  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9日,现住徐汇区,身份证号码:310***,电话: 。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继承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房屋价值800万元。

  原告XX与被告一系 关系,原告XX与被告二系 关系,三人共同父母为XX(父)、XX(母)。XX(父)于2000年6月4日去世,XX(母)也于2015年8月16日去世。父亲去世后,位于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房屋一直有母亲居住,且该房屋一直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现今母亲也去世,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实际占有。原告多次找被告一/二进行协商,要求继承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两被告却以原告系外嫁之女,并无继承权为由驱赶原告。后就当地居委会调解,两被告仍旧不同意原告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两被告无故剥夺原告继承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继承纠纷诉讼,除了向法院提供完备的起诉状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详见以下清单(以法定继承纠纷为参考):

  包括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以派出所的口卡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遗产的各项清单以及凭证(包括房产证产调信息单、银行存款信息、股票开户信息、其他理财产品的合同以及其他物品或者权益的相关所有凭证等)、各继承人就继承遗产产生纠纷的相关证据(包括报警回执、居委会调解记录等)、证明原告多分或者对方少分遗产的各项证据(包括赡养证明、对方侵占遗产的证明等)

  在准备好上述各项起诉材料后,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原告到有管辖权法院交完起诉材料(包括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接收材料并受理,接下来可以等待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了,法院对于遗产类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半按照如下标准收取:遗产类纠纷案件按照经济纠纷来收取,也就是按照涉案的标的额来收取,具体如下:

  原告缴纳完诉讼费后,再等待法院安排开庭。但是法院开庭前一般会安排一次诉前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再安排正式开庭(法院会下发一份开庭传票,上载具体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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