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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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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21 09:24

  老洪夫妇早年购置了一间房屋,半个多世纪后,他俩的儿孙们为了这间房屋打了一场官司。他俩一共生育了洪大、洪二两个儿子,两儿子又各自结婚生儿育女。洪大婚后自立门户另置房屋居住,洪二夫妇及女儿小妹三人则一直与老洪夫妇一起居住共同生活。若干年后,老洪因年老多病辞世而去。又过了一些年,洪二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早逝,洪二的妻子没有再婚。就这样,洪老太太与洪二的妻子及小妹祖孙三代继续共居一处,洪二妻照顾着老太太的日常起居直到老人去世。老太太临终前,洪二妻把公婆早年购置的那间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洪大得知此事后向她提出了异议,她却对洪大等人说这是洪老太太的意思。于是,洪大把洪二妻与小妹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这起继承、析产纠纷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是洪二妻把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自己没有法律依据,据她说这是洪老太太的意思,其实洪老太太对这间房屋所享有的只是部分产权,其中还有其他人的产权她是无权处理的,更何况洪二妻没能举证证明洪老太太确有像她所说的那个“意思”。在所有的继承人都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洪二妻擅自变更产权人登记无效,房屋又回到了老洪夫妇的名下,但实际上已经不是简单的老洪夫妇的遗产了。当初老洪夫妇买下的房屋,是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后老洪去世了,房屋的一半产权成了他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洪老太太、洪大、洪二三人继承。当洪二去世后,从法律层面讲,发生了转继承。洪二继承的产权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属于洪二妻,另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分别由洪二妻、洪老太太与小妹转继承。最后当洪老太太去世后,她的继承人洪大尚健在;洪二已经先于她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由洪二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本案中就由洪二的女儿小妹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洪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还有一条规定可以使洪二妻取得与洪大同等的继承人资格,由于洪二妻长期与洪老太太共同生活,在老太太晚年期间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作为丧偶儿媳对婆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洪老太太的产权份额由洪大、洪二妻与小妹各自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一。根据以上的依据计算出各人继承的份额,同时按照房产的实际价值,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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