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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冒出从未谋面“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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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21 09:23

  父亲去世32年,遗留下的房屋早已由母亲赠与了自己,可在母亲刚刚亡故时,却遭遇未曾谋面的“亲属”起诉索要该房屋:一个自称是同父异母的姐姐,另一个则自称是父亲养子的后人。

  这桩发生在钟燕身上的怪事,3年来伤透了她的心——历经2次判决、2次裁定、5次开庭审理,该案仍未得到解决。

  新法由于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界定困难,导致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遭遇困难。

  景德镇市莲社南路19号,眼前两间店面让钟燕充满了挫败感,“3年了,历经2次判决、2次裁定、5次开庭审理,竟仍不能证明这处房产是我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

  2011年,钟燕从香港赶回景德镇市照顾母亲林美仙(化名)。2012年10月,母亲去世后,一个让钟燕料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一个名叫钟玲玲(化名)、自称是我父亲女儿的人突然来找我,要求分割父母留给我的房产。”钟燕介绍说,父亲钟国亮(化名)在1980年就已过世,并留下了一处房产给母亲林美仙;1994年,林美仙将该房产赠与钟燕,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但钟玲玲表示,该处房产是其父亲钟国亮和母亲王悦心(化名)因拆迁补偿所得,为二人共同所有;1964年,王悦心因病去世,次年钟国亮认识了林美仙。

  “我有一份人员登记表可证明钟国亮和王悦心的婚姻关系,所以该处房产本有我的一份,但钟燕未经我同意就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钟玲玲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说。

  更让钟燕意外的是,一个名叫钟志强(化名)的人也闯入了她的视野。“钟志强也已去世,但他的子女们却称其是钟国亮养子,也来向我要求分割房产。”

  钟志强的子女们表示,钟志强自出生即过继给钟国亮为子,而钟志强也对钟国亮尽了赡养义务,双方互有继承权;他们还出示了一份《落实家庭房产协议书》,表示钟国亮在生前已立遗嘱对财产作了分配布置,钟志强可依此分得部分财产。

  “我怎么会突然多出来两个从未谋面的哥哥和姐姐?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否则不可能分割房产。”钟燕怎么也想不通。

  因协商未果,2012年11月,钟玲玲将钟燕起诉到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所有权;2013年4月,珠山区法院将钟志强的子女追加为本案原告,一场三方之间的夺产之争拉开帷幕。

  “我赢了。”当钟燕看见2014年2月11日珠山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时,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下来。

  该判决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原告等在被继承人相继死亡已有40多年、30多年后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最长为20年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钟玲玲和钟志强子女们的诉讼请求。

  但钟玲玲和钟志强子女并不认同,他们随即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钟志强的子女们表示,198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所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他们还认为,本案应属分家析产纠纷,珠山区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继承纠纷,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上诉显属错误。

  “我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是已经接受了继承,与林美仙共同拥有诉争房屋,对方之后将房屋赠与钟燕,属于侵犯了我的物权,而物权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可以随时主张权利。”钟玲玲认为,珠山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2014年6月11日,景德镇市中院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了珠山区法院重审。

  在诉讼过程中,钟燕取得了一份2014年6月11日由景德镇市中院发给珠山区法院的公函。

  该函载明,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确认之诉,如对有无资格、能否继承等确认产生的纠纷;而后者是给付之诉,其前提是继承人身份确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可要求分割财产;两者的区别还在于,继承纠纷存在诉讼时效,而分家析产纠纷实质上是分割物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该函建议珠山区法院在重审时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再结合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含义和区别,对本案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界定。

  “钟玲玲年龄大我近30岁,听母亲说起过她曾是父亲的学徒,并非女儿,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身份,怎么能认定是分家产纠纷呢?”钟燕疑惑道。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该函还强调,钟玲玲提交了一份人员登记表证明其系钟国亮女儿有权利参与继承,举证已经履行完毕。钟燕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做DNA鉴定,以此确认钟玲玲身份。鉴于本案继承财产房屋价值巨大,且本案存在的特殊性以及如不做鉴定进行裁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故重审时移交司法技术部门进行身份鉴定。

  2014年11月29日,珠山区法院重新审理后查明,钟国亮因房屋拆迁获补偿诉争房屋。

  该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悦心与钟国亮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从而进一步证明钟玲玲是否为钟国亮女儿,是否为钟国亮的法定继承人。钟国亮与王悦心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钟玲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举证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系钟国亮之女,而且也不愿做DNA鉴定,故无法证明其法定继承人身份。

  由于钟志强与钟国亮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办理户口登记,且其子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已尽到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故收养关系不成立,钟志强并非钟国亮法定继承人;《落实家庭房产协议书》抬头并非“遗嘱”,未有钟国亮亲笔签名,无法证明系钟国亮真实意思表示。

  另因原告在王悦心和钟国亮去世时,皆未对诉争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林美仙生前已明确表示将其赠与钟燕,景德镇市房管局也已依法为钟燕办理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钟玲玲与钟志强子女再次提起了上诉。钟志强的子女们在上诉状中表示,上诉人代理人在法庭组织补充质证后、宣判前及时书面提交了异议书,但法庭未就此事予以审议答复,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程序违法。今年4月7日,景德镇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钟燕感到身心俱疲:“我放弃了在香港的工作,孤身一人回到景德镇市打这场官司,可拖了3年却仍然没有一个结果,我的心都凉了。”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这是本案的焦点。”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熊进光表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继承主体资格,那么法院首先应当对此作出认定,如果具备资格继承,接下来就是分家析产纠纷,反之,则可以直接驳回。

  “就收养关系而言,即使原告出生时并无官方证明这一特殊情况,也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通过交叉印证的方法证实收养关系,或者请求公安部门通过走访调查出具证明结果,否则很难主张继承权。”熊进光说。

  珠山区法院副院长黄志刚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区别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较为复杂,本案之所以一直未有结果,一定程度上是出于这方面考虑。

  在熊进光看来,两种纠纷的界定难题,导致法院稍不留神就会弄错,最后很可能造成“诉累”。

  对于这类案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邹强主任律师表示,离异再婚会引发很多法律问题。王新民建议,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公证”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晚年生活,其中遗嘱公证最受青睐。

  双方再婚前没有对婚后生活、财产等作出约定或签订协议,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财产公证,极易引发矛盾。记者从南昌公证部门了解到,除了公证遗嘱,再婚、财产分割、子女赡养等也可作为公证项目。

  “这件案子马上就会有一个结果。”9月24日,珠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伍建平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该案二次重审在前不久进行了开庭审理,于近日将会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此次判决,那么再上诉到景德镇市中院就只有两个结果,要么维持原判,要么直接改判,彻底了结这件事”。

文章分类: 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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