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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请被驳回可否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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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19 16:10

  [案情]2016年3月1日,张海龙经朋友介绍,接受个体运输户蔡凤斌的聘用,从事专门货车运输工作。为联系客户揽活需要,蔡凤斌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宏发汽车运输公司名下。2016年12月31日01时20分许,张海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大连送货途中,与在行人横道前等红灯的曹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张海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海龙的妻子许凤洁等四名法定继承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海龙与宏发汽车运输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许凤洁等四人没有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起诉,而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以许凤洁等四人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无法说明张海龙是因工死亡为由,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许凤洁等向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定职工的受伤性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职工伤残等级,无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用人单位责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构成工伤为前提,四原告没有提供张海龙工伤认定依据,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四原告可以依据该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取得张海龙死亡的工伤认定依据后,可依法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因工而伤的劳动者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职能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若非经法定职能部门确认,人民法院直接依据该《规定》确认工伤,同样会扰乱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当然,作为受害人一方,明明是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伤害,却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确实有失公平。但受害人一方两次仲裁均已经生效,目前的补救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同时,在劳动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主管上级部门反映、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

文章分类: 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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