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类案件赔偿标准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9-01-19 16:10 医疗费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予以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针对因伤致残计算具体误工时间的方法不完全一致。参考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不能提供证明实际收入的,通常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一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各省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的统计公报)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的,通常参照各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注:司法实践中通常计算至治疗终结之日止,如出院医嘱有出院后加强护理的要求,可以按照医嘱要求确定延长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要护理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来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 注:护理依赖程度需要进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分为全部护理(100%)、大部分护理(80%)、部分护理(50%)。 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发布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为100元/天,但目前河南省内法院执行标准为50元/天。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梅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伤残等级指数+伤残等级附加指数1+伤残等级附加指数2+伤残附加指数n)×赔偿年限 注:0≤伤残等级附加指数≤10%,0≤最高伤残等级指数+伤残等级附加指数1+伤残等级附加指数2+伤残附加指数n≤100%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等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1/n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被扶养人范围: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五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不满六十周岁为20年)。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由法院斟酌案情确定。目前河南省内法院执行标准为5000元至50000万元。
文章分类:
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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