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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抢劫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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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16 15:47

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特殊,由于司法解释较为单一,并且概括性较强,对具体问题没有作具体解释,故在处理时争议较大。本案的处理,希望能够为类似案例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1358日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与缑某某等多人在AB路一烧烤店开拖拉机赌博。9日凌晨结束后,张某某向缑某某索要其输掉的钱被拒绝。缑某某离开后,张某某追上缑某某并持随身携带的小刀相威胁,抢去缑某某现金3200元后逃离。

二、关键问题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三、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抢劫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中表述“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烧烤店赌博的时候是以领取的本月的工资(3600余元)作为赌资,赌博期间将赌资输完,赌博结束后,张某某听旁人说缑某某等人串通赢其钱,遂产生了要回赌债的想法,故在门口向缑某某索要所输赌资。被拒绝后,缑某某离开不远,张某某追上后持随身携带的小刀相威胁,抢去缑某某现金3200元后逃离。从案发过程可以看出张某某主观故意是想要回所输赌资,客观行为上其持刀子抢去缑某某现金3200元,没有超出张某某所输金额,并且抢钱的地点与赌博的烧烤店距离较近,张某某在烧烤店门口就已经对缑某某进行了索要,被拒绝后才追去,应当认为是赌博现场的延续。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认定张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赌资行为定性作出了解释,但是解释本身过于概括,并不完全符合本案的案情。从解释的立法本意上说,可以理解为抢劫赌资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抢劫罪,但是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才不以抢劫罪定罪。这是有前后审查顺序要求的,而不是只要是抢劫赌资均不认定为抢劫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对“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贏赌债为抢劫对象”这句话的理解也不应过于机械,这是需要有具体的时间上、地点上、对象上、数额上的限制的。只有符合全部限制才能不认定为抢劫罪。结合到本案中,张某某应当明确地认识到谁赢了其赌资、具体赢了多少钱、赌博行为是否结束、被抢的钱数是否均是从自己所输赌资而来等等。只有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才能符合“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排除抢劫罪的成立。

 邹强律师,26年执业经验,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四、评析意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对于抢劫赌资的行为的定性最高法也作出了较为概括的司法解释。从司法解释本身的立法本意以及语句前后顺序考量,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定张某某应构成抢劫罪。原因有以下四点。第一,从立法本意上来说,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资应予以没收,属于国家所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本应只构成抢劫罪。司法解释之所以阻却抢劫罪的成立,是基于赌博活动现场,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和所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清晰,主观故意与抢劫他人财物不同,故司法解释出现了前后逻辑的排列。第二,从立法效果上来看若机械的理解司法解释第7条,认为只要行为人抢劫财物未明显超出所输所赢范围,均可阻却成立抢劫罪,必然会引起社会混乱。抢劫赌资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后抢劫赌资其客观危害性较赌博现场实施抢劫赌资更大,如果放纵该行为,会助长赌徒借此法条实施抢劫的可能性。第三,从证据法角度来看,货币是种类物,行为人一旦离开现场,就无法证明哪些钱是输赢的赌资或赌债,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无法分辨,行为人已不可能“以其所输或者所赢赌债为对象”。第四,从解释第7条的前后衔接关系上来说,此条司法解释明显是在原则上定抢劫罪之外特殊规定了一种情况,就是“以其所输或者所赢赌债为对象”。但是满足特殊性必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才能对其进行审查。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属于“以其所输或者所赢赌债为对象”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①时间上的限制。应当在“赌博当时”,即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赌博地点的时间。本案中,张某某等人赌博完毕从包厢出来后,还叫一起的赌徒在烧烤店喝酒,之后在闲聊中听说有人作弊赌博,才产生要钱的想法。所以此时要钱的想法已经超出了赌博的当时。②地点上的限制。应当是“当时赌博地点”,即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时的场所。本案中,烧烤店包厢可以理解为一个封闭的空间,赌博地点的延续最多只能延续到烧烤店门口,张某某是在缑某某离开烧烤店之后追过去的,此时缑某某已与烧烤店门口有一段距离,故不是当时赌博地点,也就不是赌博地点的延续。③对象上的限制。此时人的对象限制,仅限制在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财物的对象限制,仅限制在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本案中,张某某在并不能确定缑某某与本人是否存在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基础上实施抢劫,并且抢劫时已无法分清哪些款项是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抢劫行为显然超出了抢劫赌资对象上的限制。④数额上的限制。仅限于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张某某不明知缑某某赢其赌资的具体数额,不区分缑某某随身携带的3200元全部钱款的类别就实施抢劫,并且全部抢来。此时其主观故意已由其行为表现为不再是单纯的抢劫所输赌资了。综上所述,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认定,只有在抢劫赌资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完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时,其行为一般才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有任何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不符,其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故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抢劫罪。

五、判决结果

某区检察院经过研究讨论,最终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请公诉。某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文章分类: 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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