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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搜作商品装潢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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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1-09 15:43

【案件简介】

再审申请人2006年7月21日申请注册第5492697号商标,2009年6月14日获得核准,核定商品包括第30类“茶”。被申请人2010年1月21日、2014年9月7日取得第6209882号、第12201774号注册商标,两商标分别为文字“松鹤延年”+圆形+鹤的图案组成的组合商标和“下关沱茶”文字商标,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茶”,“下关沱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被申请人在其生产的金印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午金戈铁马铁饼”字样,字体为简体字,“金戈铁马”四字旁边还配有一匹呈现奔跑状态马的图案,被申请人在生产的上述茶饼的内、外包装上标有“松鹤延年”注册商标和“下关沱茶”字样,以及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茶”产品上使用“甲午•金戈铁马•铁饼”标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金戈铁马”的使用是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商标侵权。

邹强律师,26年执业经验,资深民事侵权律师。

二审法院则认为,从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整体来看,包装上的“金戈铁马”在装潢中比较显著,但该标志只是用在包装正面,外包装侧面和后面明确标注了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地址,而且正面左上角用显著的红色印有“下关沱茶”商标,整体而言,相关公众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上,不会将被控侵权商品误认为是涉案商标的商品或者与该商品有特定联系,故撤销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评析】

涉案商标与“金戈铁马”是否近似。从构成要素看,前者为“金戈鐵馬+图形”组合商标,繁体中文,横向排列,文字下面有树叶图案,后者为简体中文,没有树叶图案,两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金戈铁马”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部分“金戈鐵馬”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两标识构成近似。

商品装潢能否阻却商标侵权。从在案证据看,被申请人对“金戈铁马”进行书法体书写并配以一匹奔跑状态马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是该设计并不足以形成具有显著性、可以据以识别商品来源的整体形象。被申请人以对“甲午金戈铁马铁饼”系整体使用,抗辩与涉案商标不近似,事实上,被申请人“甲午”及“铁饼”字号较小,“金戈铁马”四字字号较大,且“金戈铁马”位于茶饼外包装及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其次,再审申请人“金戈铁马”注册商标早于被申请人“松鹤延年”和“下关沱茶”商标,对“金戈铁马”的使用时间也早于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金戈铁马”构成商标侵权。

邹强律师,26年执业经验,资深民事侵权律师。

商标权PK中华老字号。二审法院以“下关沱茶”是中华老字号,知名度远高于涉案商标知名度,推断被申请人没有必要攀附涉案商标,相关公众亦不会产生混淆。事实上,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防止发生混淆误认,而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并不仅限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还包括关联关系的混淆,关联关系的混淆并不要求误认为两个商品来源于同一个生产者,只要误认为两者的生产者之间存在商标许可、关联企业等关系即可。如果以“下关沱茶”为中华老字号,以被诉侵权人享有更高知名度为由,无视权利人在先注册商标,势必损害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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